母胎單身21年男陸生涉[性·侵]!女大生破處驗傷單提告 裁定限制出境
2020/10/03

彰化某大學1名女大生今年1月間指控1名母胎單身21年男陸生對她「[性·侵]」,但陸生認為是女大生主動邀他到租屋處過夜,2人也是在你情我願下關燈愛愛1小時,但女生隔天到醫院驗傷破處、報警提告,上個月男大生被彰化地院依涉妨害性自主,裁定限制出境、出海8個月。

男方不服再向台中高分院提抗告,還提出與女方的對話錄音等資料,依據抗告書內容指出,男方是短期來台學習預定一個學期的學生,原來應該已經回大陸學校繼續學業,如今卻因遭到女方將合意[性.交],冤抑成被告涉妨害性自主,必須滯留台灣,如今也無法在臺上課也無法回大陸,如果有限制必要,請求撤銷原裁定或縮短限制為3個月。

抗告書內容還提及,男女雙方在校園內牽手、車站也有擁抱,男女雙方身高都是167公分,男學生身材瘦弱文質彬彬,對女生百依百順,不可能發生強制[性.交]等言,事發當天女學生在公開社群提及男學生在她租屋處對話,「他霸佔我的床叫我讀書」等等,【做☆愛】時男生有戴套女生沒有發生掙紮。

抗告書內容指出,學校也有為此召開性平教育委員會認定該名陸生並無[性·侵],與轉學女學生在進行【性.行.為】時,或是後來的相處,似乎皆未受到任何脅迫或恐嚇。即使1月9日報警處理後,雙方仍有往來,仍談及日後嫁娶等等。

台中高分院認為,男學生因妨害性自主案件,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,認其涉犯刑法第221 條妨害性自主罪,犯罪嫌疑重大,所犯法定刑為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;又抗告人否認本案犯行,尚待審理調查,倘抗告人出境後未再返回接受審判或執行,亦嚴重損害國家追訴犯罪之公共利益,裁定抗告人自9 月10日起延長限制出境、出海8月,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其抗告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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